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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狂的他根本无暇去做更多的坏事。可是,就在昨天,这样一个温香的身体,就那样毫无预警地扑了上来。他,他是个正常的男人吧。怎么可能拒绝?
事情发生的太过突然,让他措手不及。
几天前的思维方式猛然间有了变化。因为站的角度不同了,经历也不同了。经历什么样的事,就会有怎样的思维。
他现在觉得任署带着一张虚伪的脸,死不承认有外遇是很可笑的。
现在,他们同样有了情人,有了男人所谓的情难自禁。所以,他猛然间理解任署了。
因此想到了改变策略,让任署勇于承认。竖起浪子回头的形象。
那样反而能增加印象的分数。满足大家的好奇心理,他反而能够获得支持。
嗯,就这样!
过了一会儿,任署带着乔红出现了。
在一个充满欲望的房间里,两对男女开始了亲切友好的交谈。
任署和律师穿上衣服后,都严肃起来。皱着眉头开始探讨细节。
乔红和女孩则聊起了化妆。
最后,两个说根本不认识的男人送两个女孩回了家。然后意犹未尽,相见恨晚地又去喝了一杯。
离婚官司的应对方案就此成熟。
和律师分开,任署回了家,进入书房,拧亮台灯,摊开了卷宗。
里面有律师对他的指导:
任署,我们一定要努力争取法院的调解,要想获得调解,你首先要让大家对你有好感,不至于出现了盼望你离婚的心理。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离婚的原则。
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
从而确立了抽象概况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任署按着有些绞痛的胸口,一条条仔仔细细地研究后,欣慰的发现,自己不符合任何一条。
虽然,他有外遇,但是,他没有和任何人同居。虽然,他对她冷暴力。但是这个说法法律不支持……
阴霾的心开始缓缓舒展开来。
一丝冷笑浮上脸庞。连香!你想的太天真了。
我这辈子都不可能放手。对你,对孩子,都不可能!在我的身边,就要符合我的规则!我会让你为你的任性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