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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终于隆庆,时张时弛,主要目的都是遏制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在海禁时期,海洋贸易体系主要通过朝贡和官办的方式进行。
洪武七年(1374年),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明初,明太祖出于政治上防范日本的需要和经济上重商主义的考量杜绝贵金属外流,在对外贸易上除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永乐以后,随着中国海防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禁令渐弛。明中叶倭寇活动剧烈,嘉靖元年(1522年),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断绝海上交通以断绝倭寇的补给。凡违禁的沿海官民,必依法处以极刑。随着明军剿灭倭寇,隆庆初年,朝廷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二洋”,以征收商税,增加财政收入。开放海禁后东南沿海地区商品性农业和手工业有所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有利条件。
倭寇一般指以日本为基地,活跃于朝鲜半岛及中国大陆沿岸的海上入侵者,曾经被归于海盗之类,但实际上其抢掠对象并不是船只,而是陆上城市。其相对应的西方入侵者是维京人和海上民族,在倭寇最强盛之时,他们的活动范围曾远至东亚各地,甚至是内陆地区。倭寇的组成并非仅限于日本海盗,只是由于这批海盗最初都来自日本(当时称为倭国),所以被统称为“倭寇”。及至后期,由于日本国内政治形势转变,加上官府的管制,日本人出海抢掠船只的事件已经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来自中国和朝鲜的海商与海盗,他们依从着过去倭寇抢掠的方式继续为祸于东海,也被归于倭寇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