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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的特征
①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②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2)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
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申请经营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业,还需要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件,这些行业包括: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船客货运输业、饮食业、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单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
陈美原为在岗职工,2003年元月辞职想开办一个体商店。因陈美的丈夫张勇不同意陈美去干个体工商户,所以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陈美开办商店,责任自负;双方的收入各自归个人支配。陈美辞职后向他人借了5万元,并租借房屋,申办了营业执照,自行营业。而张勇从不过问商店的事情。陈美办商店后,因二人并未完全分伙,所以,也经常以其收入作为双方的生活费用,张勇也经常以自己的收入购买家中的生活用品,包括日常的饮食。但陈美与张勇的各自收入并未合在一起。陈美的商店开始经营不错,陈美不仅偿还了借款,而且还积累了一些资产。但2005年后,陈美在几次交易中损失严重,欠下他人债务10万元。至2005年底,债权人纷纷上门要钱,陈美只好将全部货物处理掉,但仍不足以还债,尚欠王伟3万元。王伟因向陈美索要欠款不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陈美偿还欠款,并提出,陈美的丈夫在银行有存款,请求法院冻结此存款,用以还债。
审理意见:个体工商户不同于自然人个人,是以户的名义享受权利,也是以户的名义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也就应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来清偿。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与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并不是分离的,个体工商户的责任财产也就是经营者的全部财产。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体经营的,要以个人的全部财产清偿;家庭经营的,要以家庭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同等赢利水平下,个体工商户会比私营企业获取更多的好处,税收也较低。但个体工商户也有许多缺点,如规模小、难于扩展业务等。所以,在投资前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再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