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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下电话后,夏天拿出银行跟皇龙酒店贷款的调解书,在推敲起来: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8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地址:深圳龙华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加日,深圳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 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为流动资金,月利率为12.078‰,用款计划分四期使用,分四期归还。被告还以n2833748号房产作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对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原告于1994年6月24日划给被告人民币500万元,于1995年1月3日划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合计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合同期届满后,被告只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无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称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其义务,原告未按期提供贷款,理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被告违约金;被告逾期不偿还贷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归还原告的贷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1996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偿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2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系列五个案子,皇龙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调解结案;宝安龙腾实业公司和宝安和谐贸易发展公司为判决,并以被告接受一审判决而审结。唯有区大郎、区二郎兄弟的家乐大酒店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事实清楚,不可争辩。而且,我在规避人民银行的规定,情急生智创造的‘转移抵押权’的问题,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点既可笑,又有点意思。”
原来,当黄忠惠以一个诺大的皇龙宾馆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签了3000万元贷款合同后,只贷款了500万元,便被人民银行停止了贷款业务。这黄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灯,派上律师罗加日三天两头到湖贝金融服务社吵闹。夏天经常被庄宇总经理拉去应付他们。夏天被吵得烦了,放出话来:“两条路,一是把抵押换了;二是当人民银行放开业务后,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找其他公司贷款出帐。”
这话出来,让黄忠惠与罗加日律师推敲了不少日子,最后,他们选择了后者。
夏天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同意他提出的概念,不无得意地在心里说:“没有想到,我还有点法律方面的慧根呢!”(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