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等到缓刑期満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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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话还没讲完,我的额头上已经三条线,简单讲,老师认为像小琪被轮奸是因为自己在夜店附近醉倒,所以罪有应得,把加害人的过错用来惩罚被害人,好比说是少女穿着清凉才导致被强奸的说法,我已经料想得到她会被批判得满头包。
果然,老师还没说完,韩莹莹啪地一声已经长身而已,质疑道:“老师,女性到夜店放松,想要喝两杯放松一下,即使喝醉,只要没做出违法的事,又有什么好苛责的?老师刚刚的言下之意,是那些被趁机xìng交的都是活该啰!?”
“同学质疑得很好,但这不是老师的重点。老师的意思是,别让凡事都进入了司法程序才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人要懂得趋吉避凶,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回公道,我告诉你们,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回来了。
遑论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么,更不可能让你完全弥补所受的伤害。”干,又在指桑骂槐骂我。
“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却没有被性侵,为什么?因为这里出入的都是未来的正义扞卫者,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家伙之外,几乎没有人对她有非分之想。”哇咧,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
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我发誓那天晚上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欲的成分,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入一条义愤强制xìng交罪,不然某些鸡掰美女逍遥法外,不狠狠干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头之恨呢?
“至于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看她的气质和穿着,多数人却都不敢遂行兽欲,这就是自己选择的路,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
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入的气质,当然加害人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
“同学翻开强制xìng交罪和趁机xìng交罪的法条,刑法221条第一项: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xìng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5条第一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xìng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咦?刑度一模一样耶,真是太神奇了!“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奇怪的事,刑法上规定的强制xìng交和趁机xìng交刑度是一模一样的,但大家也可以回家查查判决书,强制xìng交和趁机xìng交实际判决的刑罚有一样重吗?
老师告诉大家,通常强制xìng交判得比较重,强制xìng交初犯通常判三年半到4年,趁机xìng交却通常只判到3年以下,还常常有缓刑(注3)的桉例咧。”
真的吗?听起来颇诡异,回家再查查判决书好了,顺便把趁机xìng交界中的霸主─李宗瑞系列回味一下。
“趁机xìng交罪通常发生在夜店或ktv喝醉酒、或嗑药后的情形。平时如果你睡到一半有人想性侵你,你会马上惊醒,这时候就不再是趁机xìng交而是强制xìng交,所以我们暂且把趁机xìng交局限在特种场所发生,虽然没有法官和检察官愿意承认。
但老师认为他们心中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就是:一、出入这类特种场所的本身就不是什么良家妇女,对名节、贞操的重视程度没有一般人那么高,所以自己要负责。
二、在那种充满危险的地方还自己喝醉,不带几个男的朋友充做保镳去维护自己的安全,所以被性侵的话自己要负责。老师不怪他们有这样沙猪的想法,但是女同学要自己清楚,既然连检察官、法官都这样想。
等到被性侵才走法律途径,不是已经先输一半了吗?当然如果你不重视自己的贞操的话,去让人家性侵一下,就可以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几十万,比去当援交妹还好赚几十倍以上!”
这倒是真的,后来我查过判决书,趁机xìng交也好、强制xìng交也好,损害赔偿都是30万元起跳的,难怪这么多人要设局仙人跳。
“反过来,老师也提醒男生,如果真的有需要,上网看个a片或者花个几千块发泄一下,总比贪小广宜乱捡尸体被狮子大开口反咬一口好上几十倍吧。
只是要寻花问柳的话,记得做好防护措施。”老师虽然一脸正气地提醒大家,讲到“寻花问柳”、“防护措施”
杆个字时,还是稍微眼神闪烁了一下,好像有点害羞,毕竟她好像从来都没在叫学生戴保险套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咧?而且讲到寻花问柳,哼,只会消遣我,上次你还不是跑去玩男公关(就是在下啦)!
“如之前课堂上说过的,责任是主观的,传统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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